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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术赛事活动办赛指南

来源:    时间2020-05-18    阅读:1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体政字﹝2017﹞107号),规范全国各类武术赛事活动的组织管理,提升武术赛事活动办赛服务水平,促进武术运动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指的武术赛事活动(以下简称武术赛事),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举办的各类武术赛事及相关活动(含武术套路、武术散打及综合格斗、自由搏击、泰拳等搏击类新兴项目)。

第三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武术赛事主办、承办单位对武术赛事负有主体责任,体育总局武术中心、中国武术协会、各省市武术主管部门和各级武术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武术赛事负有监管责任,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武术赛事活动负有领导责任。

第四条  武术赛事主办、承办单位应主动联系本区域内武术主管部门和武术协会,寻求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与服务,主动接受监管。


第二章   武术赛事分类


第五条   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性武术赛事:

(一)A类赛事: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综合性和单项武术赛事;由体育总局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要国际武术赛事;由体育总局武术中心或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的国际武术赛事。

(二)B类赛事:由体育总局武术中心或中国武术协会主导,与地方共同主办或交由地方承办的国际武术赛事。

(三)C类赛事:地方自行举办的国际武术赛事;由地方主导,体育总局武术中心或中国武术协会参与主办、协办的国际武术赛事。

第六条  全国性武术赛事:

(一)体育总局武术中心或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武术赛事;

(二)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主办的相关武术赛事。

第七条  地方性武术赛事: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武术协会主办的武术赛事。


第三章   武术赛事申办


第八条  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性武术赛事申办:

(一)申办A类国际武术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按照现行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

(二)申办B类国际武术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承办地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三)申办C类国际武术赛事,实行报备制,由地方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全国性和地方性武术赛事申办:

(一)全国性和地方性武术赛事,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承办单位和举办地点。

(二)群众性、商业性武术赛事无需审批,合法的法律主体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自行确定或协商确定举办地点。


第四章   武术赛事名称使用


第十条  武术赛事的名称应当与实际内容一致。

第十一条  体育总局武术中心或中国武术协会主办或作为主办单位之一的武术赛事,其名称可以使用“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体育总局武术中心或中国武术协会确认,其他武术赛事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十二条  未经国际武术联合会、亚洲武术联合会等合法国际武术组织确认,武术赛事名称不得冠以“世界”、“国际”、“洲际”、“全球”、“亚洲”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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